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生产、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第三十一条已修改本条例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