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已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销售者不予修理、更换、退货和赔偿损失的,可处以该产品价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改正。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