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生产、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已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销售者不予修理、更换、退货和赔偿损失的,可处以该产品价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改正。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