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生产、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属于处理品未予显著标明而销售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销售所得,可以并处违法销售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