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已修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保存的产品,应当从登记保存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因产品检验技术要求在七日内不能做出处理决定的,必须报经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封存。封存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做出处理决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