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保存的产品,应当从登记保存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因产品检验技术要求在七日内不能做出处理决定的,必须报经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封存。封存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做出处理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8,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