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使社会卫生水平与国民经济、社会事业同步发展。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