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对吸烟管理不力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对管理单位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