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对吸烟管理不力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对管理单位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