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单位所负责的环境卫生达不到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治理后仍达不到标准的,处以警告或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