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单位所负责的环境卫生达不到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治理后仍达不到标准的,处以警告或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