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