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十九条有效大、中城市市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等有碍城市卫生的动物;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饲养的,须经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主管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部门批准。大、中城市市区内严格限制养犬,具体管理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