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南流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南流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履行相关职责导致水环境恶化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