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南流江流域内的产业布局,根据环境容量、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污染状况等因素,严格控制南流江流域高耗水高污染项目和建设规模,并根据环境质量变化状况适时进行调整。

南流江流域内的产业项目和建设规模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指导目录和环保准入条件。

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