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南流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南流江流域内规划建设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相配套的污泥处置设施。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依法对污泥安全处理处置,确保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标准,并对污泥的去向进行记录。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