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南流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南流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本条例所称南流江流域是指南流江干流、支流、湖泊、水库、渠道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集水区域。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