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本条例第五条规定区域以外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展览馆、体育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场所;

(三)幼儿园、学校、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福利机构;

(四)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五)风景名胜区、公园、广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和经营场所,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安全保护区;

(八)架空电力线和通讯线路、有线广播线下方,输变电设施以及环境监测设施安全保护区;

(九)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