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为他人提供烟花爆竹燃放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提供燃放服务者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