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地点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