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地点以外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网投掷燃放;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船舶、航空器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三)不得擅自燃放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立即熄灭燃放遗留的火种并及时清除燃放垃圾。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