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是指文物、历史建筑以外其他具有钦州传统民居特色和岭南建筑风貌的建筑。具体名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广电体育旅游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年代、建筑风貌、建筑材料等要素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