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损坏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外立面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