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与维护第二十八条有效管廊的档案和相关信息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事业的,管廊主管部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及管廊运营单位应当无偿提供。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