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农贸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指导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和提升改造等工作;对市场开办者、市场经营管理者和场内经营者进行商事登记;对农贸市场的日常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受理消费者投诉和举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内以及周边市容与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公安、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