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督促市场开办者或者市场经营管理者落实管理责任,对农贸市场的建设和日常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