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市场经营服务、治安、消防、环境卫生、食品安全、诚信经营、消费纠纷投诉受理等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二)加强对市场基本设施的维护维修,保持农贸市场内摊(店)、道路、通风采光、消防、安全、给排水、用电、卫生、停车等设施的完好;
(三)保持市场内通道畅通、摊(店)清洁卫生,确保经营工具摆放整齐,无乱挂乱吊、无乱堆乱放、无积水外溢、无垃圾散落、无摊(店)外经营、无车辆乱停,保证市场环境整洁、卫生、安全、有序;
(四)在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公布市场经营管理者基本信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市场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信息、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五)按照农贸市场建设标准设置商品分类经营区域和市场摊位;
(六)设置合格的复检计量器具,督促场内经营者使用与其经营事项相适应并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七)定期开展市场内病媒生物防治工作;
(八)在农贸市场出入口以及经营区域安装视频安防设施,有关视频监控数据至少保存六十日;
(九)协助有关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市场,制止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报告有关部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