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十七条有效农贸市场转让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农贸市场整体转租的,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