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十五条有效政府提供场所的农贸市场,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市场经营管理者。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