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设立农贸市场,市场开办者、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登记手续。

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市场开办者、市场经营管理者方可出租市场摊位、店铺。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