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十四条有效设立农贸市场,市场开办者、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登记手续。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市场开办者、市场经营管理者方可出租市场摊位、店铺。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