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区)中心城区农贸市场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置销售农产品、农副产品的临时摊点。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