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教育条例/第四章 社会环境教育第二十四条已修改被依法查处的环境违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应当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的约谈教育,并予以通报。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6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