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教育条例/第四章 社会环境教育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国家和自治区环境重点监控企业、新建项目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一次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的环境教育培训。企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生态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组织的环境教育培训。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6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