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卡拉麦里山有蹄类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五条已修改禁止任何人进入卡山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经依法批准从事科学研究的人员和季节性传统放牧的牧民除外。卡山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经营设施,不得开展任何生产经营和旅游活动。卡山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自然景观的生产经营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