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有第二十七条(一)至(四)项禁止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押金、保证金、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因欺诈行为,给应聘人员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