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才市场条例/第三章 人事代理第十八条有效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以下人事代理业务,必须经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授权(以下简称授权代理):(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二)在规定的范围内申报或者组织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配合企业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开展单位人事管理集体代理业务;(四)转正定级和工龄核定;(五)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手续;(六)流动人才户口办理和因私出国审查;(七)辞职辞退人员身份认定。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6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