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二章 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第七条有效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设立,应当依法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生产企业许可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擅自生产、加工或者销售烟丝。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