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变更负责人、经营范围、经营地点未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其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