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其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总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