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将其生产的烟草制品出售给未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烟草公司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其销售的烟草制品总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