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五章 许可证、准运证的发放与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对本自治区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许可证,在其有效期内需变更负责人、经营范围或者经营地点的,必须按照自治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发证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变更条件的,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对不符合变更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