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三章 烟草专卖品的购销第十五条有效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当地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其零售的烟草制品,必须从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批发企业购进。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