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烟草制品批发企业由自治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批发或者零售货源。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