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第五章 文物的保护和利用第三十四条有效文物利用坚持合理、适度的原则。禁止对文物进行破坏性利用。禁止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禁止将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作为或者变相作为企业资产经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文物的利用实施监督管理,并提供指导和服务。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