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核发或者不予核发许可证、分配捕捞限额的;(二)未按规定履行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三)参与和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