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