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与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因地制宜,统一规划,积极采取建造人工鱼礁、设置人工鱼巢、组织人工增殖放流等措施,改造渔场环境,增殖渔业资源。渔业资源的人工增殖放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在人工增殖放流后30日内,禁止在投放苗种的水域进行捕捞作业。人工增殖放流禁止投放外来水生物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种质不纯的物种。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