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章 捕捞业第二十三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放捕捞许可证:(一)使用破坏渔业资源、被明令禁止使用的渔具或者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二)未按国家规定取得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三)不符合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