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四十条已修改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选民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罢免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