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已修改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机构的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后书面答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