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会前应当书面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请假;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会前应当书面向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请假。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会议期间请假的,应当向代表团请假,并由代表团报告大会秘书处。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会议期间请假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请假。

代表未按照第一款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或者请假未获批准,累计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依法终止。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