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制度,通过走访代表、接待代表来访、召开代表座谈会、邀请代表列席有关会议等多种方式,加强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扩大代表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活动的参与。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主席团安排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并反映代表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