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视察、调研,参加执法检查、学习培训、代表小组活动、列席会议以及其他代表履职活动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款专用。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视察、调研,参加学习培训、代表小组活动以及其他代表履职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专款专用。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